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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企发债准入标准调整 重点支持并购债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已向承销商机构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出具体安排,以及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评议提出相应要求。
      其中,关于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尤其是中期票据)的相关要求与此前媒体报道的较为一致,而针对钢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此次安排最大的变化则在于对符合发债的企业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在涉及债务发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方面,此次文件明确将不合规的“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及“土地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三类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从净资产中剔除。
      钢铁企业发债 注意环保问题
      就钢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安排,证券时报记者从一债券承销商了解到,《通知》主要将发行主体准入的参考标准作出了调整。
      文件显示,将以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三批企业名单为基础,支持在规范名单内的企业及企业集团融资。如果由集团融资,募集资金用在规范名单内的企业或集团本部,如果规范名单后续有调整,建议支持调整后的合规企业。之前支持的粗钢产量排名前二十的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特钢企业的融资标准不再适用。
      据了解,此次对钢铁企业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选择上将重点支持并购债券。不过,对于并购债券发行主体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重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精神,将拟征求工信部意见。
      此外,记者了解到,交易商协会在近日召开的主承销商内部通气会上特别强调,建议关注新修订的《环保法》。“此法案将于明年初正式实施,建议关注由于环保支出增加、环保处罚等事项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2014年初,因群众举报环保及生产手续等方面不合规等问题,工信部对合规的第二批钢铁企业名单作出调整,删减了两家企业,因此也建议关注规范名单的后续调整。
三类土地资产剔除
净资产计算范围
      《通知》除了对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发债作出调整外,值得注意的是,还对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从信息披露、尽职调查、有效净资产计算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尤其是针对发行人的有效净资产计算标准,文件要求,目前注册评议工作中,发行人“存在土地储备或者未办理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应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具体来看,城建类企业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考虑到企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完全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不符合“真资产”要求,交易商协会建议在计算发展规模时应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针对出让土地,交易商协会要求,对未履行法定的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程序,以及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出让土地,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说明性文件。若不能对上述土地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未获得证明意见回复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此外,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若发行人、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不能对土地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或发表明确意见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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